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
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税收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农业税收公示工作落实到实处,抓出成效,进一步树立地
方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由基层征收机关按照《通知》规定的公示项目,根据实际
情况,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社)为单位,具体公示到纳税农户。各基层征收机关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业税收
公示工作。对纳税农户反映的公示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
时组织协调解决。
三、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和方式,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农作物的收获季节
和各税种(品目)的纳税期限确定,但必须在征期开始之前公示。
四、对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在年度工作总结中要进行总结汇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国税发[2001]98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
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
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1年8月28日中办、国办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
电话会议关于“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
制度”
的要求,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开始,各地要在搞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农
业税收公示工作。农业税收公示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事项。公示项目包括纳
税农户的农业税收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认为应当
公示的其他纳税事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还应当公示纳税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
二、农业税收公示机关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公示事项由农业税收征收
机关单独公示。公示方式,可以采取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方式要保证公示事项
的公示效果,让群众知道。公示事项应当事先公示。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方
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本地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张榜
公布的,应当加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对纳税农户反映的公示中存在的问
题,征收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地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实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是征收机关满足群众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
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具体执法行为公正、公开、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证农业
税收政策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
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以往公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
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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