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财税[20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出口持续增长,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国家在继续实行出口商品贴息
政策的基础上,对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和高新技术商品实行增加贴
息政策。为配合上述政策的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对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2001年出口
商品贴息包括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和有收汇边境贸易出口贴息。
2.对企业2001年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和高新技术商品一
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的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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