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
税务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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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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