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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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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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购税新版软件”)自今年5月上线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和反映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管理方面 (一)关于现场整治无牌无照摩托车,车购税征收方式问题 车购税征收机关与公安机关合署办公,整治无牌无照摩托车时,应指导纳税人现场填写车购税纳税申报表,根据车购税相关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手工开具通用完税凭证,收取税款,现场发放车购税完税证明。返回征收大厅的次日,将征收资料录入征收系统。 (二)关于车购税是否可以代征问题 零星分散的乡镇摩托车车购税可委托代征。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151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车价信息汇总和全省备案价统一问题 全省车价信息汇总工作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片区汇总由成都、绵阳、乐山、南充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其中:成都片区包括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成都、雅安、阿坝、甘孜;绵阳片区包括德阳、绵阳、攀枝花、广元、资阳、凉山;乐山片区包括自贡、泸州、内江、乐山、宜宾、眉山;南充片区包括遂宁、南充、广安、达州、巴中。各地采集时间为双月(总局特殊规定除外),报送给片区负责单位时间为双月的22日前,片区负责单位报送给汇总单位为25日前(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报送方式暂按目前省局规定执行,待总局新车价信息采集系统启用后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各类车辆征税备案价格信息汇总工作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并在一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车辆征税价格信息。 (四)关于报送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生产企业和纳税人资料时限问题 各市、州局报送给省局的时间为每年3、6、9、12月1至10日。 (五)关于车购税档案保存年限如何确定问题 鉴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购税档案保存年限没有明文规定,车购税纸质档案保存年限可以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执行。10年以上纸质档案采取扫描、数码拍照、刻录等手段将其转换为电子档案保存,不再保留纸质文档。车辆转籍时,将电子档案打印盖章后交与纳税人。到期的纸质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销毁。目前省局正在积极研究全省车购税纸质档案电子化的实施方案。 (六)关于如何鉴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真伪问题 车购税征收单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的发票规格和纸张样式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做出鉴别。 (七)关于未缴或少缴车购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问题 过户转籍中发现未缴或少缴车购税的,由转入地车购税征收单位补征。 (八)对过户、变更的车辆是否重新换发新完税证明问题 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新版软件上线期间预留的完税证明处理问题 各地预留的空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市、州局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清理,造具清册,于2007年11月30日前集中统一销毁,并将销毁清册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二、计划统计方面 (一)关于车购税账户的开户问题 车购税账户原则上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三家银行开户,各地应做好与三家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关于车购税退库问题 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部分地区要求使用四联通用完税证问题 省局印有四联通用完税证,各市、州局可按照本局需求向省局申请领取三联或四联通用完税证。 三、信息管理方面 (一)关于要求省局下放车购税系统数据修改权限的问题 目前,车购税系统前台可自行维护的项目主要有:添加用户及赋权、添加用户代码和下级机关、调整系统配置信息、设置套打模式及其他代码维护。以上功能已授权给市县级车购税系统管理员。车购税系统后台数据修改权限因涉及全省数据安全问题,故全省后台数据修改工作均统一由省局运维中心负责完成,相关权限不予下放。 (二)关于车价信息更新时能否保留暂行车价信息的问题 总局下发的车价信息升级补丁将删除车价信息所有表数据(包括机构常用车型、当前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等),并导入更新的车价信息,因此将暂行车价信息保留在表中的操作目前暂不能实现。 新版征管软件的修改与完善由总局负责,省局将基层在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及时向总局反映,供总局修改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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