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0-18     浏览次数:

          2002年10月18日 川委办发电[2002]20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减轻农

民负担政策规定,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

本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违规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强行摊派等

问题,少数基层干部法制观念、宗旨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强行催收农民负

担尾欠,以至酿成恶性案件。截至8月底,全省已发生3起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

其中7月、8月连续发生两起。这些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群、千群关系,

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坚决杜绝涉及

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再次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就减轻农民负

担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

本政策,关系到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巩

固农业基础地位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

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增强

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一系列政策规定,把减轻

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目标,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一定要把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压下去,绝不能在税费改革中逼收尾欠,以政策规定、

铁的纪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

进行,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减负工作责任制。继续强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

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市、区)委

书记、县(市、区)长是减轻农民负担第一责任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负

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要把不违反中央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

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求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

乡两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警示谈话制度,对

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领导要警示、督促下一级领导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

敷衍塞责的,要严肃批评,甚至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三、加强干部的教育曹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教育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群众

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切实转变作风,切实做到尊重农民的民主权

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从关心农民疾苦入手,认真处理好

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把矛盾和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

(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到第一线,面对面地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迅速妥善处

理,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四、全面实行四项制度,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

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

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继续对农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中小

学收费以及报刊征订、农村电费、农村水费、农村殡葬、农机监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

专项治理,坚决制止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

四项制度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对违反

政策的要坚决纠证,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

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

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事)件

的地方,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

(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的要求,

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

分;对1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影响特别恶劣的

市(州)的市(州)级领导,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因不执行中央、省减轻农民负担的

政策规定而引发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事)件,

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事)件的地方,当地党委、政府

要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扰调查工作。对违反

规定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加重处理。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四川安盟电子信息安全有限公司等84家年审合格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车辆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