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6日 川地税函[2002]328号 省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车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 稽发[2002]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 和有价证券,即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并且纳税人 在取得实物的当月,应当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工 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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