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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车辆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0-16     浏览次数:

          2002年10月16日 川地税函[2002]328号

 

省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车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

稽发[2002]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

和有价证券,即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并且纳税人

在取得实物的当月,应当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工

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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