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3日 川地税发[2003]3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 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 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 或转移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州地 方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大型水电工程跨市(州)、县(市、区)建设,其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 源税的征管问题。 整个工程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如有争议的,由 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级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三、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将建筑或开发的房产留一部分分给建筑队 相关人员(房产证由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其办理)是否征税问题。 上述行为属于房地产建筑或开发行为,应当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 业税。 四、关于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 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四川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 34号)中第三条:“民办学校收取的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 号)中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学校的教育劳务收费范围:即学费(每 人每期不超过460元)、杂费(每人每期不超过60元)、课本费(按书价计)、 住宿费(经同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进行公示)、代管费不征营业税。对学校 超过标准收取的费用和收取的择校生费、调剂生费、赞助费(纯公益性赞助除外)、 教育成本补偿费、建校费及其他收费,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 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营业 税名单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服务业--其他”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联合办学征税问题。 联合办学指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负责发放学历证明,由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 质的学校提供教学管理、场所和负责生源,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对有教育资质 的学、院校在批准收费标准内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 学校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征税。 六、关于设计收入纳税地点问题。 对在外省取得的设计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 对省内取得的设计收入,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 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川地税发[1998]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体育俱乐部取得运动员转会、租出的收入征税问题。 体育俱乐部取得运动员转会、租出的收入,按照体育俱乐部主业“文化体育业-- 体育业”税目征税。 八、关于对网吧收入按照何种税率计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包括电信部门和文化教育 部门)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九、关于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 “维修基金”应并入收入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款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 额的审批问题。 对金融企业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仍由各市、州地税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严格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十一、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税,若要征税 是按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还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应当征税;征税时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 额(包括分次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十二、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 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 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法成立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3]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二十)条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 此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生的应税行为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四、关于各类协会等在培训过程中,代收出国考察费高于支付给外事和旅游部 门的费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随主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 按主业适用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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