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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4-23     浏览次数:

          2003年4月23日 川地税发[2003]3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

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

    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

或转移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州地

方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大型水电工程跨市(州)、县(市、区)建设,其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

源税的征管问题。

    整个工程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如有争议的,由

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级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三、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将建筑或开发的房产留一部分分给建筑队

相关人员(房产证由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其办理)是否征税问题。

    上述行为属于房地产建筑或开发行为,应当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

业税。

    四、关于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

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四川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

34号)中第三条:民办学校收取的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

号)中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收费的规定,学校的教育劳务收费范围:即学费(每

人每期不超过460元)、杂费(每人每期不超过60元)、课本费(按书价计)、

住宿费(经同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进行公示)、代管费不征营业税。对学校

超过标准收取的费用和收取的择校生费、调剂生费、赞助费(纯公益性赞助除外)、

教育成本补偿费、建校费及其他收费,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

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营业

税名单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服务业--其他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联合办学征税问题。

    联合办学指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负责发放学历证明,由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

质的学校提供教学管理、场所和负责生源,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对有教育资质

的学、院校在批准收费标准内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

学校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征税。

    六、关于设计收入纳税地点问题。

    对在外省取得的设计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

    对省内取得的设计收入,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

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川地税发[1998]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体育俱乐部取得运动员转会、租出的收入征税问题。

    体育俱乐部取得运动员转会、租出的收入,按照体育俱乐部主业文化体育业--

体育业税目征税。

    八、关于对网吧收入按照何种税率计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包括电信部门和文化教育

部门)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九、关于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

维修基金应并入收入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款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

额的审批问题。

    对金融企业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仍由各市、州地税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严格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十一、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税,若要征税

是按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还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应当征税;征税时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

额(包括分次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十二、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

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

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法成立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3]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二十)条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

    此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生的应税行为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四、关于各类协会等在培训过程中,代收出国考察费高于支付给外事和旅游部

门的费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随主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

按主业适用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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