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云南省税务局关
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云税四
字[1990]63号)的《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七条“关于关闭、撤销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对“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
未作他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
经营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予以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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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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