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7日 川国税函[2003]58号 四川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川电财[2002] 16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 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费 主体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所,但收取对象和使用用途未发生变化,因此,对县 供电所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对四川电网城乡居民同价后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对该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核算划分不清 的,照常征收增值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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