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
遵照执行。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印花税纳税人的管理,应按照《云南省地方
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
发[2004]104号)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
况报告表》,将汇总缴纳情况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二、原《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
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地税征字第31号)中关于《印花税缴纳税款许
可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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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