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2日 川地税发[2003]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1500-3500元, 各市、州地税局在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 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50元调整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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