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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2-12     浏览次数:

          2003年2月12日 川地税发[2003]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1500-3500元,

各市、州地税局在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

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50元调整为100元。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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