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各县
(市)、区支行,省地税局直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发[2003]36号)
规定,昆明、玉溪两市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保证试点工作
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的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具有法律
性、统一性、实用性,结合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特点及要求,现将试点地
区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统一票据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票据的性质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是试点地
区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专用票据(不含用税票入金库的征收票据),主要适
用于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该票据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印
制下发。在票据中加盖“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专用
章”。该票据的填开采取“一费一票制”,即征收一种社会保险费开具一张缴款书或
完费证。
二、票据的格式
地税机关征费使用票据有四种,即:《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微机票
见附件一)、《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款书》(手工票见附件二)、《云南省社会保
险费通用完费证》(微机票见附件三)、《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手工票
见附件四)
三、票据的使用
四种票据均是缴费单位(人)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时由税务人员开具给缴费
单位(人)的合法票据。根据缴费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相应的票据。
1、《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微机票、手工票)是缴费单位(人)在
以转帐形式缴费时使用的票据,也是作为金融机构办理缴费单位(人)转帐业务时的
专用票据。
2、《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微机票、手工票)是地税部门收取现金
费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此凭证只能用于收取现金,凡是持现金直接向地税
机关缴纳费款的,均使用本完费证。地税机关收到现金当日或次日汇总(边远地区税
务所汇总限时3个工作日或限额1000元以内)。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
书》由银行按险种划转到收款单位的收入专户。
四、票据的传递
(一)《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一式七联,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开具,
除第七联由地税机关留存外,其余的由缴费单位(人)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
一并将六联票据付给缴费单位(人)的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收妥费款后盖章。其中:
第一联退缴费单位(人)做完费凭证,第六联退征收地税机关核销票后于每月
25日前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地税机关与收款银行对帐后,联合向财政部门
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到帐清册”;
第二联由开户银行留存,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由缴费单位(人)开户银行收妥费款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后,加盖业务公
章和交换章交换一收款银行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第五联由收款银行加盖收讫章后,在第二个工作日内,通过票据交换分
别传递到各经办地税机关和收款部门。
(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一式五联,当征收地税机关收取缴费单
位(人)的现金后,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其中:第一联(存根)
基层征收地税机关留存,作为收费的会计凭证;第二联(收据)返还缴费单位(人)
作为完费凭证;第三联(记帐)定期给收款单位作完费凭证;每四联(报查)报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第五联(上报)报县级地税机关。
各地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层征收单位,应相应建立各费征收台帐,在征期结
束后,及时汇总上报征收情况。
请各经办银行按规定交换票据联次。
五、执行时间
昆明市采取入专户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
征收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专用票据作废,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
希望试点地区严格按文件规定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监控、征收、管理工作,执
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上级反映。
附件:(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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