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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税务局转发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第一批“十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2-12     浏览次数:

     2003年2月12日 川民委[2003]9号  

 

各有关市州(宗)委(局)、经贸委(局)、财政局、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州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

设银行市州二级分行:

  现将国家民委、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

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

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产生企业的优惠政策。

 

附件:四川省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产生企业名单及所生

产的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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