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2日 川民委[2003]9号 各有关市州(宗)委(局)、经贸委(局)、财政局、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州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 设银行市州二级分行: 现将国家民委、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 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 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产生企业的优惠政策。 附件:四川省“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产生企业名单及所生 产的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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