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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
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
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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