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6日 川委发[2003]18号 三、实行行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 10.要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散杂 居少数民族中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继续实行减征或 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新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和新 办企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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