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4-28     浏览次数:

          2003年4月28日 川地税发[2003]3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地税、国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稽查局: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川委发[2002]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税发[2002]160号)已印发各地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认真贯彻执行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国税、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协调配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再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作用,全

心全意为我省再就业工程作贡献。

    二、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

实体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执行。凡符合《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1999]43号)、《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加

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发[2

000]1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地方税务行局等10部门关于

贯彻国务院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劳社[2001]

11号)等文件的规定,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

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享受单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不能累加享受。

    (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指200

2年9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地税发[200

3]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川国税发[20

03]84号)确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适用所有生产经营的个人,自200

3年1月1日起执行,其起征点执行期限不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八条关于截

止日期的限制。

    三、关于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问题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

构具体承办。中央在川驻蓉企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由省就业局认定,在蓉以外

企业,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申请认定的,应当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

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需要到企业进行现场

核实的,应当在收到应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终结,由核查人员写

出核查报告,归档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四、关于年检的问题

    年检工作按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地方税

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开展。

    (一)年检时间为每年7-8月。年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年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县以上就业服

务管理机构在有关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后返还企业。

    (二)每年9月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地税局和国税局组成联合检查组,

对年检工作进行抽查,10月底前书面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年检有关情况。

    (三)各级的年检机构在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年检材料

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认定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办法。各市、州

的编号方案于2003年6月底以前分别报省就业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关于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审核的问题

    企业申请税收减免时,企业提供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符

合《劳动法》规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提供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是指县以上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记录。

    对企业提交的减免税申请,税务部门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文山县正泰锰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