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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01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情

况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汇总,一律报省地

方税务局审批。

  二、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的通知》(云税一字

[1992]170号)第四条、《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

通知》(云税一字[1992]171号)第四条,即: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审批权限由省税务局授权地、州、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

下、昆明市审批年应纳税额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废止。

  三、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根据税收管理体

制规定做好困难减免上报,不得违反权限自行审批。

  四、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减免税审批管理的要求,规范减免税报

批工作,各地须认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减免税报批和各项管理工作。

  (1)在上报省局审批前,主管地税机关要调查落实企业的实际困难度提出初审

意见和报告;

  (2)各级地税机关要按规定对报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报,提出审查意见;

  (3)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从严掌握上报省局。

  2.对减免税进行审查和上报时,除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

严格把关以外,必须根据以下报批原则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1)减免税上报审批范围,暂定为当年度累计亏损达到60万元(含义60万

元)以上的困难企业,以及政策性亏损企业;

  (2)累计亏损达不到家60万元的微亏企业,原则上不予减免;

  (3)盈利企业,一律不予减免;

  (4)其他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3.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

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减免税申请办理和审查上报具体要求:

  (1)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凡要求减免税款分属两个年度以上的,须分年度

填表。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表》一式四份;

  (2)纳税人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时,“盈亏情况”一栏要求

填写“累计亏损数”;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时,“减免税情况”的“减

税幅(额)度”一要求填写“要求减免税的数额”,不填写“百分比幅度”;

  (3)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困难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时,须对纳税人填写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认真进行审核,使之符合

填报要求;

  (4)各级地税机关上报减免税请示文件,应附《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在汇总

填写《减免税报批汇总表》时,企业单位“盈亏情况”一栏应填写“累计亏损数”,

在企业单位“备注”栏内说明企业申请减免的简要理由;

  (5)填写上述表格,原则上不允许空栏,应据实填列。出现错误进行更正,应

在更正处加盖正章;

  (6)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应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一

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由各地存档,不再上报

省局;如需上报,根据省局具体通知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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