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7日 川地税发[2003]6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征管工作实 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省局与省国税局将另文通知。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在营业地输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件暂使用注册税务登记证,税收征缴关系仍 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关于简并征期间题,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 定简并纳税期限,并制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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