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加强对关联企业
间业务往来的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抓好反避税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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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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