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4日 川地税函[2003]28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 何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 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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