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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7-02     浏览次数:

     2003年7月2日  川价函[2003]163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修订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征函[2003]0

8号)收悉。为了支持我省国税系统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机关发票管理由传统的手工

操作方式向现代的信息化监控方式的转型,在推行使用的普通电脑发票中,降低发票

印制配售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规定,经

研究,现将电脑发票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作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按规格、联数以份为单位计算收取。具

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规格、联数及对应的印制成本加运杂费收取(省国税局的印制

成本见附表)。各市(州)、县国税局向纳税人收取的最终工本费标准为:在省国税

局印制成本的基础上顺加10%运杂费(包括运输、仓储、损耗等费用)。

  二、上述工本费为向纳税人收取的最终工本费,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增加或变相增

加工本费收取的标准。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许可证变更

手续。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

函[2003]5号)规定,各市(州)、县国税局收取的普通电脑发票工本费属于

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函[2002]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省局印制成本价目表(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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