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日 川价函[2003]163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修订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征函[2003]0 8号)收悉。为了支持我省国税系统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机关发票管理由传统的手工 操作方式向现代的信息化监控方式的转型,在推行使用的普通电脑发票中,降低发票 印制配售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规定,经 研究,现将电脑发票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作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按规格、联数以份为单位计算收取。具 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规格、联数及对应的印制成本加运杂费收取(省国税局的印制 成本见附表)。各市(州)、县国税局向纳税人收取的最终工本费标准为:在省国税 局印制成本的基础上顺加10%运杂费(包括运输、仓储、损耗等费用)。 二、上述工本费为向纳税人收取的最终工本费,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增加或变相增 加工本费收取的标准。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许可证变更 手续。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 函[2003]5号)规定,各市(州)、县国税局收取的普通电脑发票工本费属于 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函[2002]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省局印制成本价目表(略)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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