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2日 川地税函[2003]23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准确反映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统计要求和 各地意见,对《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作了适当修订,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报表工作。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是反映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的 重要数据资料,也是衡量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体系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 把报表填报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基础工作抓好,认真如实填报。 二、要准确把握统计口径,严格审核逻辑关系。各地应认真按照《税收征管基本 情况报告表》规定的指标口径统计、汇总各项数据,认真审核各项指标间的勾稽关系, 不得报送未审核平衡的报表。 三、税收征管情况报表采取网络和邮寄两种上报方式。网上传输文件位置为:F TP://155.16.16.18//征管处/市州;文件格式为:地区名.D BF和地区名.FPT。为保证报表网上运行安全、及时,各地征管部门应确定专人 负责此项工作。 除网上传输电子报表外,各地还应及时上报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 报表统一使用A4纸张。 四、各地在上报税收征管情况报表的同时,应报送简要文字说明。其中包含总局 要求的必报数据(见表一、表二口径说明)、各表重要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较大 变化的指标以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 五、各级地税机关报送的征管情况报表应按要求备份、专卷保存,并在年度终了 后一个月内上报省局,省局将汇总上报总局。 征管部门要与计统、稽查等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凡涉及国、地 税共用数据的,应与同级国税部门相互通报、核对,共同做好报表相关工作。 各地在填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