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06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1号)规定,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

司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云南的全资控股企业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

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

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

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

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税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

责。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