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1号)规定,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
司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云南的全资控股企业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
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
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
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
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税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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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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