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
现将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
到省内各地、州、市、县施工经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其经营所得
由工程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
上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建安企业外出经营证;到省外施工的建
安企业以及在省内施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二、对在省内施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施工
地缴纳所得税的,可凭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就本工程项目所得,回
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所得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企业,按规定计征企
业所得税;属于合伙制、个人独资办的建安企业以及个体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的建
筑安装队,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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