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外国企业等在我省
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将所代表机构纳入税收
管理。
二、对代表机构提出免税申请的,请及时按照规定办理审核手续上报省局,以便
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外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加强对代
表机构的税收监控管理和检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号)省局已以云地税发[1996]305号文转发各
地,请参阅《云南省地方税收法规汇编》(第一集)第166-169页。
五、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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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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