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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8-11     浏览次数:

     2003年8月11日 川国税发[2003]10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4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现就税务登记代码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

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

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对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含市、州)批准设立的未赋予

行政区域码的各类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可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国家已赋予本市、州行政区域码(从左至右)第五位、第六位剩余码中共同确定编

排,并分别抄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对经市、州以下各

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使用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

域码。

  二、鉴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尚未开始进行,为统筹安排工作,并减轻纳税人负担,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编排的区域码在国家税务局总局部署的税

务登记证换证工作时一并执行。在统一换证前各地应做好共同编码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与当地民政、质监等

部门的衔接,共同研究确定区域码,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

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及时提供。要严格按照规定

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分别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省

地税局(征管处)。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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