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7日 川办发[2003]27号 给予财税政策支持。一是实行统一纳税。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 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 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 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连续经营、现代化配送 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等国家鼓励类的流通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 入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2001年至2010年期 间,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 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0号)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此抵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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