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5日 川国税函[2003]17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3]16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各地申请上报电脑发票时,一般不要突破省物价局批复的规格、联次范围, 以便规范管理。 二、普通电脑发票工本费的结算按现行方式不变,仍由省局按照省物价局批复的 收费标准或按照工本费的组成项目计算电脑发票印制成本,开出《普通电脑发票工本 费结算审定通知单》通知市、州国税局,各主管国税机关在省局印制成本基础上顺加 10%,作为向纳税人收取的最终工本费。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02]175号)文件作废。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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