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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节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2-24     浏览次数:

          2003年12月24日 川府发[2003]43号

 

    11、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的教育劳务收费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特定机构向

民办学校捐赠财物的,其捐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列支。民办学校

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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