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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29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

[2004]66号)的规定,国务院已经同意云南省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

革试点地区,并“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

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贯彻落实好上述政策,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农村信用社开

展政策宣传辅导,帮助农村信用社用足、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

改革试点工作。

  二、我省深化改革试点的各信用社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

发[1997]99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书面申请,经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农村信

用社提交的免税书面申请,一律由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各办税服务

厅受理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经税政管理部门认真审核

后,由县级国税局在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级国税局作出

的审批决定应及时送达纳税人。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为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待遇的农村信用社办理完毕2004年度已征企业所得税退税手续。

  四、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村信用社,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必须按照统一

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

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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