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5日 川国税函[2003]26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与清算的实际情况,为兼顾预征环节 所在地与清算环节所在地利益,经研究,对天然气生产井口、净化环节的预征率作如 下调整: 一、天然气井口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7元/千立方米提高到15元/千立方米, 净化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4.5元/千立方米提高到6元/千立方米。 二、预征率调整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预征率后。预征税款的划拨,仍分别由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 公司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发[2000]109号 文)规定执行。 四、天然气井口环节、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于20 04年1月15日前做好2003年度预征、清算税款的结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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