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2-15     浏览次数:

     2003年12月15日 川国税函[2003]26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与清算的实际情况,为兼顾预征环节

所在地与清算环节所在地利益,经研究,对天然气生产井口、净化环节的预征率作如

下调整:

  一、天然气井口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7元/千立方米提高到15元/千立方米,

净化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4.5元/千立方米提高到6元/千立方米。

  二、预征率调整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预征率后。预征税款的划拨,仍分别由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

公司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发[2000]109号

文)规定执行。

  四、天然气井口环节、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于20

04年1月15日前做好2003年度预征、清算税款的结算工作。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