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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29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红塔证发

[2004]67号),申请从2004年度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暂不

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现将该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原云南省三家信托投资公司信、证分业及证券机构整

顿重组的基础上,联合国内知名企业共13家股东共同投资组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机构字[2002]27号文批准,于2002年1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138651.04万元,注册地为昆明,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目前该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全额投资并已正式营运的下辖非法人、非独立核算的证

券营业部共十三家,其中云南省境内八家、省外五家。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

证券营业部,主要从事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其业务使用的主要交易设备、设施全

部集中在公司总部并由公司总部核算和管理;主要业务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和核算,

各营业部不能全面的反映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各证券营业部代理买卖各种证券

业务的资金清算统一由总机构与交易所清算;各营业部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

余部分全部上缴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此外,该公司下属各证券营业部均属从事代理买

卖有价证券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近年来因市场行情持续低迷,证券经纪业务

普遍亏损。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

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

中“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规定,

经我局审核,拟同意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额投资的各证券营业部(名单见附

件),从2004年度起,统一由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昆明市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且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现特此上报总局审批。

  当否,请批示。

 

附件: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名单(略)

   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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