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4日 川国税函[2003]17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既要抓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 理的推行工作,又要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和填开的管理,认真对金税工程 稽核系统中的“作废发票”进行分析,找准原因,确属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要 及时研究措施予以补救解决。 三、对错误录入发票代码或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在发现的当天由 市、州局如实上报省局金税办,凡不按规定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从2003年8月开始,省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 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纳入金税工程运行质量考核。 四、按照总局的要求,由各地负责将《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在办税服务厅 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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