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5日 川委办[2003]19号 三、政策引路,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和发展。 (二)给予税费优惠。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 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 的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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