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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节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7-25     浏览次数:

          2003年7月25日 川委办[2003]19号

 

    三、政策引路,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和发展。

    (二)给予税费优惠。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

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

的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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