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8日 川财综[2003]35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工商局、烟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 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200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实行优惠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 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2003年12月 31日之前,经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表一,按现 行标准实行减半收取的具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见附表二。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 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 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或减交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 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凡在执行减免优惠收费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含其他服务 机构),在执行公务和提供服务收费时必须严格执行减免规定,并按照政务公开的原 则,在其服务大厅(窗口)公示减免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部 门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 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 费、强制加入各种社团并收取会费或订阅报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六、各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 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一 经查实严肃处理,取消其收费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确保有关部门收费优 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1、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收费项目(略) 2、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半收取的收费项目(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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