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03     浏览次数:

     2003年11月3日 川国税发[2003]13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

03]121号)转发给你们。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

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全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及时

贯彻到一线征收单位。

  二、密切协作、明确责任。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相互配合,

通力协作,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货运业的发票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三、加强发票管理。在总局新票样未下发前,地税部门暂使用原货物运输发票。

新的货物运输发票的式样、印制、开具、管理等由省地税局另行发文通知。

  四、切实加强信息传输。货物运输发票的信息传输目前暂时采用县级国税局、地

税局同级传输模式(按《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第二条数据传输的模式

执行)。

  五、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为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县级国税局、地税局应

按总局文件规定,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0

日前,按《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详见附表)要求进行填写,同时将数据磁

盘交县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并负责信息传输工作;对传递的信息数据认真核对,发现

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贻误信息传递工作。

  各县(市、区)级国税局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向省国税局传递信息(省国

税局接收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FTP服务器地址为:91.16.16.21﹨信息

中心﹨货物运输发票﹨目录下的对应的同级子目录﹨国税信息﹨地税信息),具体文

件名及存放方式待相关软件下发后再另行通知。

市、州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的信息传递暂由市、州国税局指定所在地的一个县级国税局

负责接收和上传,并告之同级市、州地税局。

  六、切实做好内外业务培训工作。为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有效,各级税务机关采

取不同形式组织干部学习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办法,提高干部思想认识和业

务水平。与此同时,做好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储蓄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