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1日 川国税发[2003]13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邮政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拓展多元化申报纳税领域,提供优质、方便、 快捷的纳税服务,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专业化的进程,现就做好邮政储蓄网点申报纳 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级国税局和邮政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可利用邮 政储蓄网点遍布城乡、机构健全、服务面广、营业时间长、节假日不休息以及长期的 代收经验和良好的技术保障等优势,根据本地情况,积极推行邮政储蓄网点申报纳税 方式。双方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国税局和邮政局在推行邮政储蓄网点申报纳税工作 中,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共同解决好实施中的各项问题。 做好签订协议工作,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代收(征)代缴税款范围、 期限、计税依据(定额)、手续费结算等基本事项,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双 方要相互配合,确保网络系统畅通和联机运行正常。各地国税局还要组织好邮政工作 人员代收(征)税款的初任业务培训,以提高其管理服务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 二、搞好宣传,优化服务。推行邮政储蓄网点申报纳税方式,主要应针对幅员辽 阔的边远乡镇和零星分散且为数众多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实际情况, 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和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不断巩固和深化多元化申报纳税工作成果,并向 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各地邮政部门要热情指导客户利用邮政储蓄缴税,并 要将咨询和投诉电话公诸于众,做到耐心回答客户咨询,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 三、规范管理,加强联系。推行邮政储蓄网点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 选择预储税款或现金缴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县以上国税局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 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与其所合作的邮政局签订代收(征)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具体明确邮政储蓄网点代收(征)代缴税款的内容事项。各地国税局和邮政局要按照 严格执法、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积极进取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代收( 征)代缴税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纳税人自愿、按时、足额申 报缴纳税款。国税部门要定期对代收(征)代缴税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地邮政局 及所属营业网点要全力配合国税部门做好工作,努力提升纳税申报管理服务水平。各 地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听取纳税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应进一步制定和规范 操作性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对邮政储蓄网点申报纳税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州要及时上报省国 税局和省邮政局。 附件:1、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申报纳税代收(征)代缴税款协议书(略) 2、邮政网点申报方式划缴税款协议书(略) 3、邮政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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