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3]21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市、州国税局反映,对利用玻璃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可否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6]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按照“其他废渣”生产的建 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通知》中“其他 废渣”范围应包括玻璃渣。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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