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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综合利用玻璃渣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0-10     浏览次数:

     2003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3]21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市、州国税局反映,对利用玻璃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可否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6]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按照其他废渣生产的建

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通知》中其他

废渣范围应包括玻璃渣。

  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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