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9日 川国税发[2003]12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 属征收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 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作 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1、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则上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交换。市、州所在地有多个工商行政登记机关的,可以分别向市级国税局、市级 地税局各自指定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工商行政管 理所的登记信息,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交换,工商登记信息数据集中于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可以由市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集中向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可以不再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则上都应当通过网络或软盘方式与税务机关交换信 息。如果个别地方有困难的,应当于每月末终了15日内将有关信息以纸介质方式交 换给税务机关。 3、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 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同级税务机关;2003年底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当每月末终了15日内将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信息的名单和有关 情况交换给同级税务机关;不能按月交换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 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 务机关交换。2003年度以后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的信息交换给税务机关。 4、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注销 税务登记信息、非正常户信息交换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有未办理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的情况,应于每季末15日内相互通报。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1、省国税局张兵副局长、省地税局扬书军副局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沈健副局 长分管所属系统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地方税务局征管 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及有关业务指导工作。各市(州 )、各县(市)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信息交换的组织 协调单位,确定信息交换具体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市、州税务机关和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相互之间要加强联系,积 极配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相互协商,加强协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 向各自的上一级机关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之间要尽快协调解决, 以确保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 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协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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