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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税务代理秩序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9-27     浏览次数:

     2003年9月27日 川国税发[2003]1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制、人员、财务、

职能、职能、名称五脱钩的要求,努力做好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阶

段性成效。一个注册税务师为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税务代理中介行业已初步形成,并在税收征管和社会纳税服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税务代理行为还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从国税部门自身找原因,一是个别国税

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不彻底或有回潮苗头;二是有些国税干部参与税务代理中介

活动收取报酬。由此导致了税务行政行为与代理中介服务划分不清、强制代理、行政

行为有偿化等突出问题,这严重损害了国税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影响了税务代理中

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加强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要

求各地国税机关按照内外兼治、重在治内的原则,首先清理整顿国税机关、国税人员

自身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的做法,建立依法代理、规范代理的良好秩序。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整顿税务代理秩序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代理五脱钩规定,自觉遵守

税务代理脱钩纪律,做到七个不准,即不准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

不准利用税收行政执法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拉业务,搞强制代理;不准将税务行政管理

行为委托给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不准参与或变相参与税务代理经营活动,收取业务报

酬;不准向税务代理机构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不准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人、

财、物及正常经营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小金库

  二、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税务代理监督指导工作摆在议事日程上,在依法支持税务

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指导力度,市、州和县、区

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税务代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一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和

人员是否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代理;二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有无损害国家利益或纳

税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三要监管税务代理是否超越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是否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五要指导税务代理机构规范管理,提

高服务质量;六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充

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

施责令限期改正;对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按规定严肃查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

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12月底前上报省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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