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8日 川地税函[2003]42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转引税款的通知》(川办函[200 3]1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违规转引税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税收征管 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还会导致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税收数据失真、影响宏观决 策,既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又易滋生腐败。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学习 省政府文件,充分认识违规转引税款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税收法制观念,自觉维护 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二、改进收入任务考核办法。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从实际税源出发,科学合理编 制和下达税收收入任务计划。要改进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机制,不搞收入计划任 务“一票否决”。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汇报税源变化情况,宣传解释税收政 策及有关规定,在依法征收原则上形成共识,并得到其大力支持,实事求是下达任务 和考核地税工作。 三、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规范税收征收活动,维护正常的 税收征管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可行性,严肃税款入库纪律,坚决不准人为 调整税款缴库级次和入库地点,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对个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 规转引税款的规定或决定不应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结合《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税收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的通知》(川地税发 [2003]193号)文件规定,对违规转引税款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 对自查自纠的予以从宽处理。对省政府《通知》下发后仍违规转引税款的,不管涉及 到谁,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各地自查 报告于十月底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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