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7日 川地税函[2003]50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的统一性,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贯彻落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应当统一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其他 与此不相一致的政策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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