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9日 川地税函[2002]6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推进科技兴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8号) 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意义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监督和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堵 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纳税人的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水平,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 二、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税收管理需要,各市、州从事餐饮业、娱乐业、旅馆业、 洗浴业以及其他服务业(如茶坊等)的纳税人,其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 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税控收款机的购置 为了保障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 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各地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批 准的范围中选择、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厂家。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并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四、税控收款机的税收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下大力气抓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税 控收款机,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促进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新安装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经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委托的部门进行初始化后 方可投入使用。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后,必须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时,除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的智能IC 卡(报税卡)和税控收款机自动生成的月营业统计报表,联网的应将汇总数据及各分 机的数据同时读出报主管地税机关。各地要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与税收征管改革中 的计算机应用和电子申报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纳税申报电算化程度。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用户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纳税申报的监督 管理,定期检查,促使其正确使用和如实申报。 (五)税控收款机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机打卷式发票。发票内容包括:收款 单位(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机器号、日期、发票流水号、付款单位(人)名称 (可手工填写)、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及其总额,以及其他允许企业设定的 内容,如单位电话和地址等(以上功能在初始化时设定)。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式 样由各市、州地税局确定。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得再提供除 卷式机打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为防止出现由于税控收款机设备故障和停电等原因造 成机器不能及时打印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可限量向纳税人提供定额发票,以备消费者 及时索取发票。 (六)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得私自拆卸、维修税控收款机和更改 营业数据。在取得每笔营业收入时,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将营业数据如实输入,并按 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纳税人应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隐瞒有关情况。 (七)各地要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与建账建制和核定征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征收管理上可采取查实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调整税负时,可采取先装机后调税,稳步调整税负的方式,以控制住税源为主要目的。 (八)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 纳税服务。需要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地税机关通 知生产单位安装调试。 五、配套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宣传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对加强纳税人自 身财务管理和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帮助纳税人提高认识,打消 顾虑,争取配合。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减少工作阻 力。 (二)抓好试点。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应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2 002年,各市、州地税局所在城市均应确定试点单位,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有奖配套。各地在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同时可采取发票摇奖、发票举报 有奖等配套措施,促使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进一步加大“以票控税”的力度。 (四)搞好维护。税控收款机生产单位负责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培训、维修事宜, 培训对象包括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以及税控收款机操作人员。税控收款机出现故 障时,生产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时必须持主管地 税机关的维修通知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拆和维修税控收款机。 (五)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损毁、擅自改动税 控收款机,或者不按照规定领购、开具、保管机打卷式发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造成 纳税中报不实,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按照偷税处理。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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