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4日 川地税函[2003]11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安局、财政局: 我省车船使用税自1986年开征以来,征收管理工作一直受车辆流动性大、车 籍挡案不清、无权上路检查等因素的影响,机动车数量虽然增长很快,但收入始终上 不去。为了改变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现状,加强征收管理,经请示省政府领导指示同意,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以源泉控管方式征收车船使用税。 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和对机动车进行年检时,协助地税 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宣传工作,督促、提醒车主依法、按期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地税部门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同级地税部 门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供征税时参考。 四、各地地税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协调会,改 进和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五、公安交通管理等单位协助地税部门征税而开支的费用,由同级地税部门给予 一定的经费补助。同级财政部门应对地税部门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给予必要的经 费支持。 六、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 上一级地税部门和公安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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