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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24     浏览次数:

          2003年11月24日  川地税函[2003]11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安局、财政局:

    我省车船使用税自1986年开征以来,征收管理工作一直受车辆流动性大、车

籍挡案不清、无权上路检查等因素的影响,机动车数量虽然增长很快,但收入始终上

不去。为了改变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现状,加强征收管理,经请示省政府领导指示同意,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以源泉控管方式征收车船使用税。

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和对机动车进行年检时,协助地税

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宣传工作,督促、提醒车主依法、按期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地税部门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同级地税部

门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供征税时参考。

    四、各地地税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协调会,改

进和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五、公安交通管理等单位协助地税部门征税而开支的费用,由同级地税部门给予

一定的经费补助。同级财政部门应对地税部门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给予必要的经

费支持。

    六、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

上一级地税部门和公安部门反映。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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