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
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
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省局已于
1998年7月1日以云国税发[1998]230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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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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