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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24     浏览次数: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农业税灾歉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4号、财农[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

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

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充分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搞好农业税灾情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并根据“轻

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及时做好受灾农户的农业税减免落实工作。

  三、按照填报口径,认真细致的统计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及补助

资金申请表》并于2004年月日11月25日前将各地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和要求

减免数额的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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