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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3-21     浏览次数:

     2002年3月21日 川国税发[2002]5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我省白酒生产业户的税务管理,规范税收征收

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白酒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

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我省白酒生产业户的税务管理,规范税

收征收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白酒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

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凡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白酒生产业户

(以下简称小酒厂),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源监控

    第三条 小酒厂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人员,到小酒厂进行实地调查、测算,掌握其

发酵池(桶)的数量、容积、每立方米投粮量、发酵时间、出酒率及白酒销售价格等

基本情况,作好记录,并分户建立征管台帐。

    第五条 小酒厂停、歇业或停用、增加部分发酵池(桶)以及恢复生产前,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两人以上)到现场核查,签

具意见,并登记征管台帐。停、歇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派员核查停、歇业情

况。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六条 纳税申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两人以上)查实小酒厂库存白酒量、

发酵池(桶)使用以及发酵时间、出酒率、销售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计算白酒销售

收入,并通知纳税人。

    第七条 应纳税款计算。

    月产量=发酵池(桶)数量×发酵池(桶)容积×每立方米投粮量×出酒率×

周转次数(发酵池(桶)大小不一,按平均容积计算月产量)

    月销售量=月初库存量+当月产量-月末库存量

    月销售额=月销售量×销售价格/(1+6%)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6%

    应交消费税=月销售量(斤)×0.5元+月销售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小酒厂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根据主管国税机关检查测算的白酒销售量及销

售额,采取自行申报、税务代理、电话申报等方式向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及

从量、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查实的白酒销售量及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严禁不

征、少征应纳税款或将增值税、消费税混库征收。

    第四章 帐簿资料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健全税收征管资料,完整保存小酒厂的基本情况及调查记

录、征前的检查测算资料及停(歇)业报告、停(歇)业抽查记录、纳税申报、征管

台帐资料等。

    第十一条 具备建帐条件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辅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帐务,

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小酒厂必须按时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交者,除限期追缴税款外,从滞

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小酒厂生产销售情况发生变化,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收入大于税务机关征

前检查数据,必须按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小酒厂纳税异常或群众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检查,并按照

《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不按规定查实征收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相应的执

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 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局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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