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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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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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