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5日 川国税函[2001]43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对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作废、失控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 反映较为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是受托协查税务机关通过对稽核系统导入的上述几类 发票的受票企业进行检查,证实部份受票企业的发票是真实的并且也通过了防伪税控 认证系统的认证才予抵扣的,同时企业的交易正常,财务处理正确无误。目前,由于 总局尚未明确金税工程中传递的电子信息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以及能否作为对受票企业 进行税务处理的依据,受托协查税务机关无法对受票企业进行税务处理。二是根据总 局的要求,受托协查税务机关在协查受票企业的同时,要求开票方税务机关提供作废、 失控的税务证明,以此作为对受票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处罚的依据。但此项工作由于总 局的全国税务协查部门网上通讯站尚未建立,与开票方税务机关联系困难,同时由于 现阶段总局尚未明确提供此类税务证明的部门以及形式和内容,实际工作中稽查部门 难以操作,导致回复协查信息困难,直接影响到我省在总局每月协查系统回复率考核 中的排名。我省在9月份就因为类似情况造成从稽核系统导入发票的协查按期回复率 未达到100%。 为提高协查系统工作效率,保证协查系统回复率达到100%,经省局研究决定: 一、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保证协查系统的协查发票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对于 按期回复率未达到100%的地区,省局将通报批评。 二、各级国税稽查局接外地稽查部门索取证明要求后,必须经调查后如实出具 《失控、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为其他省、市、县国税稽查部门提供作废、失 控发票税务证明。 三、各级国税稽查局在协查从稽核系统导入作废、失控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国税函[2 001]660号)中关于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和作废类型发票如何处理的规 定,向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索取税务证明,在取得书面税务证明后方可对受票企 业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四、对于外省国税稽查部门未及时提供税务证明的,在截止最后回复时限的5日 内回复,选择查处结果为“其他”,并在“附加说明”栏中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五、总局即将通过金税工程网络建立全国税务稽查系统协查部门通讯站,各级国 税稽查部门可通过该站联系开票方税务机关,在总局的全国协查系统网上通讯录尚未 建成时,涉及外省而又无法查找的可通过省局稽查局进行联系。 附件:《失控、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式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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