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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盐业公司系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1-04     浏览次数:

     2001年11月4日 川地税函[2001]36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支持盐业公司系统和企业发展,规范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

神,现就我省盐业公司系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盐业公司系统仍维持以省盐业公司及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省盐

业公司及分公司出资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应当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

照税法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公司按照规定向分公司汇总报送收入、成本费用和所得额报表资料时,应

当经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签章,未经所在地地税机关签章的报表资料,分公司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不予认可。分、支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分、支公司申报纳税

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汇总结果不符的应当督促分、支公司调整,并将情况

通报分;支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处理。分、支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加强联

系,相互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与国家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盐业公司系统应纳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

税法规定须报批的项目,必须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一)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核准的省盐业公司工资工挂方案,省公司向下

属公司的工资分配方案及年度终了的调整方案,省盐业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及时报送省

地税局及分、支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备案。未按该程序办理的,视为非工效挂钩企业,

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二)省市盐业公司的财产损失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财产损失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310号)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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